网站首页 公司介绍 资质证书 业务范围 工程案例 新闻资讯 法律法规 联系我们
  法律法规

  消防法律
  行政法规
  技术规范
  地方性法规
  通知公告



















 
国家海洋局码头防火管理规定
本站发布时间:2014-05-21

 第一章防火措施 

    第一条 码头原有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年久失修不能使用的,应纳入计划进行改造或增设。各分局及所属船大队、管理处、保卫部门要切实提出具体建议并督促落实。 

    第二条 码头区域内进行设备机械维修和船舶维修需明火作业前,施工单位须在《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上填写动火作业时间、地点、动火人、现场负责人、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等,送交保卫部门和船大队或管理处审批。 

    保卫部门和船大队或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批准的,不得动火。 

    第三条 未经船大队或码头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许在码头区域内搭建临时工棚和易燃建筑,否则视为违章建筑物,予以拆除。 

    第四条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应分类存放,留有安全间距,严禁将产生物理、化学反应的货物混装存放。逼水燃烧、禁冻、禁晒的危险货物,严禁在露天、低温、高温处存放。 

    第五条 码头区域内各类电器设备,其安装、使用一定要按有关电气设备的技术规范和安装要求进行。在油库区和危险作业区等场所,须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严禁私自安装、使用各种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电气()设备。 

    第六条 码头区域内严禁燃放焰火、鞭炮;严禁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七条 码头出租单位与租赁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签订《防火协议书》,根据公安部(89)公消发292号文件有关规定,加强租赁单位的防火督促检查,防止火灾发生。 

  第二章消防管理 

    第八条 船大队或管理处要把防火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中,建立义务消防队,全面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分局、船大队或管理处应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防火负责人,负责做好码头管区的防火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局、分局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规章制度等。 

    2、把防火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4、组织防火宣传,对职工群众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实际演习。 

    5、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备,清除火险隐患。 

    6、了解掌握消防工作情况,并进行督促检查,解决消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7、组织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8、追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准圈占、埋压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条 码头应加强群防群消,建立训练有素的义务消防组织并由单位防火负责人领导,接受保卫部门和当地消防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 码头配置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换药等,使各项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灵敏有效状态。 

    第十二条 外单位船只未经允许不得停靠码头,或者在码头内侧抛锚、漂泊等。 

    第十三条 外单位人员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码头区域,并禁止在码头区域闲逛和练习驾驶。 

    第十四条 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出入码头需经大队或管理处同意,并应自觉接受保卫人员的检查。 

    第十五条 码头内装卸油料和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承办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现场防火工作,有防火措施,还应有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作业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消除隐患。 

    第十六条 在码头组织大型迎送或庆祝时,要做好防火、防爆工作,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放氢气球等造成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第三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 在消防工作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在扑救火灾中,积极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成绩突出的; 

    2、在危急时刻,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或发生火灾后能及时报警,予以扑救,减少损失的; 

    3、及时提供和反映情况,对查明起火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处罚: 

    1、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知错不改的; 

    2、值班人员玩忽职守,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3、对火险隐患拒绝整改或拖延不改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 本规定中的内容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日起实行。


 
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 2013 版权所有
办公电话:13600182802   
邮箱:709107850@qq.com   网址: www.shenzhen119.com   QQ:709107850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文体中心B栋10楼
宝安深华消防公司网站主题:深圳消防工程公司|宝安消防公司|宝安消防工程公司|宝安消防维修|宝安消防保养|深圳消防工程维保|深圳消防维修保养
友情链接: 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官网   深圳政府在线   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  
网站维护:步迅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