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供销社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根据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条例,
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基层供销社必须建立防火安全组织,确定一名主任为防火负责人,
负责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防火负责人的确定与变动,要报上级单位和当地
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同时,配备专职、兼职消防安全工作人员。
第二条 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一季搞一次训练,半年搞一次演习,一年搞一
次整顿。义务消防组织发生人员变动时,必须及时调整补充。
第三条 要备有适当种类、数量的消防设备和充足的水源。消防设备、消火
栓和消防蓄水池等,要定期保养维修,经常保持完好有效。要指定专人管理,严
禁移作它用。消防设备周围不准堆放其它物品。
第四条 每月确定一天为“安全活动日”,学习有关安全规定和消防知识,
检查安全制度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 库区必须和生活区、加工区、车库分开。暂难分开的,要有防范措
施,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
第六条 加强火源管理。库区内、柜台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生活区、管
理场所安装使用的固定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指定专人管理,做到人走灭火。
不准靠近火源堆放易燃物品和烘烤衣物。
第七条 加强电源管理,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
准乱拉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每年至少对电线、电
器设备进行一次彻底检测,有问题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库房内不准使用超过60
瓦以上的灯泡。灯头与商品应保持安全距离。电闸开关必须设在库外,人员出库
必须技闸断电。落雷地区仓库、货场应装避雷设备。
第八条 凡经营棉花、火柴、鞭炮、火硝、石油、农药等易燃易爆和剧毒商
品,必须专仓专柜分开存放,一律不准与其它商品混存。
第九条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领导必须参加,作出检查记录。对查出来的问
题,要逐条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条 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交接班制度。值班时不准擅离职
守,不准喝酒、打扑克、下棋和从事与值班无关的活动。要加强夜班巡逻,做好
联防工作。
第十一条 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经营责任制,并把消防安全工作的好坏作
为奖惩条件。对防止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以及扑救火灾有功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和
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必须及时上报,要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
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
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和防火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省、市、区商业厅(局)、供销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
则。
本规定自一九八四年二月一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