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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本站发布时间:2014-01-25

  云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公请〔2000〕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火灾事故责任主体,是指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因违法行为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二、第二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直接领导责任领导责任,指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所应负的责任,不包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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