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各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消防
安全职责。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
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
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
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应加强每日防火巡
查,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并制定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保障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
全标志完好有效。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
确保畅通。城市建设中,各建设单位或开发企业要按照消防
规划要求,确保消防水源、道路建设与主体建筑同步配套。
(五)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
改正的,必须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措
施、期限、资金和责任。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必须采取措
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
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
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做到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
救逃生。营业性场所应标明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保障畅
通。同时,向顾客宣传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学校、
幼儿园应通过寓教于乐等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
常识教育。
(七)单位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
器材,开展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八)发生火灾后,必须立即报警,组织和引导在场人员
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九)单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行政处罚;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
发生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职责
(十)公安消防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
真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职责。
(十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
隐患情况。
(十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责令当场改正;
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责令单位采取措施防止
在整改期间发生火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营业性场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十三)营业性场所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
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十四)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
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或
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应及
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十五)要严格执勤备战制度,保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
最佳战备状态。要熟悉辖区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的情
况,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接到报警后,必须
迅速赶赴现场,全力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
(十六)发现火灾隐患未依照规定通知单位改正或执法程
序不符合规定的,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接到火警,不及时出
动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枉
法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镇各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十七)各镇政府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责。要将消防工
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
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要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
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要
针对农村火灾多发的特点,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农村消防工
作。要在完成消防规划的基础上,结合集镇建设,科学合理
制定消防设施建设计划,分布实施。
(十八)加快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保障经费投
入。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建设以及新建、改造城镇道路的公
共消防设施必须一部到位;对过去城市建设中消防水源、消
防通道等“欠账”的,要抓紧彻底解决。
(十九)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
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
压充足,信息畅通。
(二十)发展公安、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加强保安联防消防队建设,各镇保安联防消防队由派出所管
理,并将运转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巩固现有专职消防队;
积极发展由各镇共同出资的区域性专职消防队。
(二十一)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
素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司
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
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单位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公安消防机构要面向单
位和社区、农村,开展消防法制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十二)建立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要针对高
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能发生的对公共安全造
成重大影响的火灾,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城
市处置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
(二十三)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
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
隐患,应及时依法作出决定或协调解决。
(二十四)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建设等行政
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
识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二十五)发生火灾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
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六)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要及时公开火灾的基
本情况、损失、原因、教训和处理结果;组织媒体进行
客观、准确报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教育和警示广大人民
群众,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十七)各镇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未履行
消防工作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