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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暂行)
本站发布时间:2014-06-12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监督执法行为,合理运用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市消防监督管理支队、各区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及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均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四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比照本裁量标准处罚档次从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特别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比照本裁量标准处罚档次从重处罚:

  (一)因消防违法行为引发火警的;

  (二)拒绝接受消防监督检查,或者态度蛮横、辱骂消防监督人员等妨碍公务行为的;

  (三)在公安消防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消防违法行为的;

  (五)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投诉人、证人等打击报复或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六)一年内两次或多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

  (七)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通知改正,逾期不改正,同时存在其它消防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比照本裁量标准处罚档次从轻行政处罚:

  (一)在告知行政处罚前已经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在告知行政处罚前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以下首次违法行为,在接受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能当场改正完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罚款处罚,但应当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

  (一)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损坏、挪用消防器材的;

  (四)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器材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六)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七)占用防火间距的;

  (八)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

  (九)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第十条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十一条 对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的场所或单位实施处罚时,应将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抄报工商、文化、教育、安监、旅游、交通、卫生等相关主管或职能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督促整改和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本标准所称“从重”和“从轻”,是指跨越处罚档次进行从重或从轻处罚。

  第十三条 本标准由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印发起开始施行。

  附件:深圳市公安局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参照表 

  附件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参照表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设定处罚档次的决定因素

  罚款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1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主动申报,并积极纠正违法事实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经检查发现其违法事实,且设计不合格的装修工程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设计合格的按第一档处罚

  经检查发现其违法事实,且设计不合格的主体工程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罚款

  设计合格的按第一档处罚

  2

  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合格的设计内容易于整改,且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不合格的设计内容已造成后果的装修工程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不合格的设计内容已造成后果的主体工程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罚款

  3

  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合格的设计内容易于整改,且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不合格的设计内容已造成后果的装修工程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不合格的设计内容已造成后果的主体工程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罚款

  4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主动申报,并积极纠正违法事实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经投诉或检查发现其违法事实,且验收不合格的装修工程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验收合格的按第一档处罚

  经投诉或检查发现其违法事实,且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罚款

  验收合格的按第一档处罚

  5

  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主动申报,并积极纠正违法事实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经投诉或检查发现其违法事实,且验收不合格的装修工程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经投诉或检查发现其违法事实,且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罚款

  6

  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合格的内容易于整改,且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不合格的内容已造成后果的装修工程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验收合格的按第一档处罚

  不合格的内容已造成后果的主体工程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罚款

  验收合格的

  按第一档处罚

  7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主动申报,且消防验收合格、备案抽查合格或未被抽中的备案

  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并处三万元罚款

  经投诉或检查发现其违法行为,且消防验收合格、备案抽查合格或未被抽中的备案

  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经投诉或检查发现其违法行为,且消防验收不合格、备案抽查不合格

  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并处五万元至三十万元罚款

  8

  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二条

  属于备案项目

  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不合格内容属于管理制度、设施维护保养类

  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不合格内容属于管理建筑防火,或构成依法查封条件的

  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并处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罚款

  9

  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处五千元罚款

  拒不改正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10

  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处五千元罚款

  拒不改正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11

  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主动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

  主动改正,但已造成后果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存在故意情节,且多次违反同一内容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12

  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主动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

  主动改正,但已造成后果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存在故意情节,或多次违反同一内容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13

  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主动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

  主动改正,但已造成后果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存在故意情节,且多次违反同一内容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14

  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主动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

  主动改正,但已造成后果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存在故意情节,且多次违反同一内容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15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改正,处以警告;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场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警告

  抽查不合格率50%以下,不能当场改正。

  处五千元至两万元罚款

  抽查不合格率超过50%,不能当场改正的

  处两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抽查不合格率100%,不能当场改正的

  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16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改正,处以警告;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场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警告

  抽查不合格率50%以下,不能当场改正。

  处五千元至两万元罚款

  抽查不合格率超过50%,不能当场改正的

  处两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抽查不合格率100%,不能当场改正的

  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17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以警告;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场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警告

  非人员密集场所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不能当场改正的

  处五千元至两万元罚款(行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至两百元罚款)

  非公众聚集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不能当场改正的

  处两万元至五万元罚款(行为为个人的,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公众聚集场所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不能当场改正的。

  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行为为个人的,处五百元罚款)。

  18

  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以警告;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场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警告

  非人员密集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能当场改正的

  处五千元至两万元罚款(行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至两百元罚款)

  非公众聚集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能当场改正的

  处两万元至五万元罚款(行为为个人的,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公众聚集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能当场改正的。

  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行为为个人的,处五百元罚款)。

  19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改正,处以警告;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场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警告

  非人员密集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能当场改正的

  处五千元至两万元罚款(行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至两百元罚款)

  非公众聚集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能当场改正的

  处两万元至五万元罚款(行为为个人的,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公众聚集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能当场改正的

  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行为为个人的,处五百元罚款)

  20

  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改正,处以警告;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场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警告

  非人员密集场所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不能当场改正的

  处五千元至两万元罚款(行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至两百元罚款)

  非公众聚集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不能当场改正的

  处两万元至五万元罚款(行为为个人的,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公众聚集场所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不能当场改正的

  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行为为个人的,处五百元罚款)

  21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改正,处以警告;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场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警告

  非人员密集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能当场改正的

  处五千元至两万元罚款(行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至两百元罚款)

  非公众聚集场所的人员密集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能当场改正的

  处两万元至五万元罚款(行为为个人的,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凡公众聚集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能当场改正的

  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行为为个人的,处五百元罚款)

  22

  占用防火间距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改正,处以警告;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场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警告

  非人员密集场所占用防火间距,不能当场改正的

  处五千元至两万元罚款(行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至两百元罚款)

  非公众聚集场所占用防火间距,不能当场改正的

  处两万元至五万元罚款(行为为个人的,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凡公众聚集场所占用防火间距,不能当场改正的

  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行为为个人的,处五百元罚款)

  23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改正,处以警告;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场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警告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不能当场改正,但未对灭火救援行动造成影响的

  处五千元至两万元罚款(行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至两百元罚款)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不能当场改正,影响灭火救援行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两万元至五万元罚款(行为为个人的,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行,不能当场改正,影响来火救援行动从而导致严重后果的

  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行为为个人的,处五百元罚款)

  24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责令改正,处以警告;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场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警告

  50%以下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能当场改正的

  处五千元至两万元罚款(行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至两百元罚款)

  超过50%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能当场改正的

  处两万元至五万元罚款(行为为个人的,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在所有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能当场改正的

  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行为为个人的,处五百元罚款)

  25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责令改正,处以警告;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场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警告

  对存在隐患显著轻微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且当场不能改正的

  处五千元至两万元罚款(行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至两百元罚款)

  对存在一般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处两万元至五万元罚款(行为为个人的,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被列入火灾隐患“黑名单”单位,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行为为个人的,处五百元罚款)

  26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为一千平米(含一千平米)以下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为一千平米以上,三千平米(含三千平米)以下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为三千平米以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7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为一千平米(含一千平米)以下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为一千平米以上,三千平米(含三千平米)以下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为三千平米以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8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为一千平米(含一千平米)以下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为一千平米以上,三千平米(含三千平米)以下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为三千平米以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9

  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在非人员密集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0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造成后果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造成后果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1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谎报火警

  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并处两百元罚款。

  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谎报火警

  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32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三项,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情节较轻的。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3

  阻碍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较轻的。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4

  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无明显禁令标志,无意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处警告。

  有禁令标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擅自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听管理人员劝阻,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

  35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无明显禁令标志,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禁令标志,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

  36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无明显禁令标志,无意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禁令标志,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

  37

  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非人员密集场所和非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人员密集场所或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8

  过失引起火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过失引起火灾,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过失引起火灾,造成1人以上受轻伤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4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

  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过失引起火灾,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不含本数)受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39

  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没有造成损失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虽无人员伤亡,但有一定经济损失的。

  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导致火灾因救助不及时有人员受伤,无人员伤亡的。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40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使用非暴力、威胁的方法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1

  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未造成火灾损失扩大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造成火灾损失扩大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2

  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不受影响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导致火灾现场认定受影响的。

  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导致火灾现场无法认定的。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43

  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擅自拆封且未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场所、部位的,认错态度好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擅自拆封且未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场所、部位的,态度恶劣的

  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擅自拆封并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场所、部位的。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44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准入符合规定,但一致性不合格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不符合市场准入规定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5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万元罚款。

  一致性及市场准入符合规定,功能测试不合格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准入符合规定,但一致性不合格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不符合市场准入规定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万元罚款

  45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非人员密集场所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场所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6

  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非人员密集场所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场所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7

  电器线路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非人员密集场所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场所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8

  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非人员密集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9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50

  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延迟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或在组织、引导人员疏散时临阵脱逃,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五日至八日拘留。

  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八日至十日拘留。

  5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对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初次提供虚假文件的。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两次(含本数)以上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五万元(含本数)的;给利益人造成对方五万元(含本数)以上经济损失的;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52

  不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出的限制使用令使用建筑物的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五条,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出的限制使用令的功能使用的建筑物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物作为非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处五千元至两万元罚款。

  建筑物作为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处两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处五万至十万元罚款。

  53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以下拘留。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54

  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责任的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七条,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反本条违法行为的

  处一万元至两万元罚款,并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两次(含两次)以上违反本条违法行为的

  处两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并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反本条违法行为的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两次(含两次)以上违反本条违法行为的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业主、使用人、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反本条违法行为的

  对物业业主、使用人、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两次(含两次)以上违反本条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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